1.关于赤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问题

2.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有兴业银行吗

3.北京公基金在赤峰买房可用吗?

4.赤峰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5.还我血汗钱, 赤峰市龄泰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我们都是在龄泰建筑公司打工的农民工一年的辛苦钱迟迟不给

6.赤峰市红山区住建局有大修基金系统吗

7.赤峰学院好玩吗

关于赤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问题

定额基金一年期回报率多少_赤峰定额基金价格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是将农牧民个人缴纳资金划入大病统筹基金。二是将在卫生院、旗县区、旗县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分别调整为100元、200元和300元。三是将封顶线统一提高到35000元。四是取消参合农牧民在当地卫生院住院的报销分段,报销比例一律为70%;将参合农牧民在旗县区、市及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分段划分为15000元以下和以上两段;农牧业人口在20万以上的旗县区,15000元以下段的报销比例为旗县区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5%、市和市外医疗机构不低于40%,15001元以上段的报销不理均为80%,重点解决农牧民群众患大病的经济负担;农牧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旗县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可适度降低报销比例。六是对未住院治疗的特殊慢种,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书、处方和报销凭证,每年给予适当的报销补助(具体慢种和补助标准由市卫生局另行界定)。七是实施大病补偿达到封顶线后仍会造成因病致贫和返贫的参合农牧民,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实施大病救助。八是对连续两年使用大病统筹基金和未享受慢补偿的农牧民要免费体检一次。九是各旗县区可按年度筹资总额的3%建立新农合风险金,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造成基金透支;风险金连续三年未动用的不再提取。

首先肯定的说你爱人的剖腹产手术可以报销,但是住院时要带上合作医疗本、户口本、你爱人的身份证,住院时办理住院手续,并到医院的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出院时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具体到哪家医院就看你的经济能力了,越到上级医院报销比例越低的。其次必须到合作医疗指定医院住院,否则不予报销的。

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有兴业银行吗

没有。

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没有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截至2014年末,兴业银行总资产突破4万亿元,达到4.4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9.84%;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12.86元,较年初增长22.61%。全年营业收入1248.34亿元,同比增长14.2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471.08亿元,同比增长14.3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保持在21.19%的较高水平;已在全国主要城市设立108家分行、1435家分支机构;旗下拥有兴业国际信托、兴业金融租赁、兴业基金、兴业消费金融、兴业财富和兴业国信资产管理等子公司,形成以银行为主体,涵盖信托、租赁、基金、证券、消费金融、期货、资产管理等在内的现代金融服务集团。

北京公基金在赤峰买房可用吗?

你好,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希望可以帮到你。

赤峰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赤峰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赤峰市物业管理条例,即赤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二○○○年二月一日七开始实施,下面是我整理的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舒适方便、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包括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办法,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运用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适用的维修养护技术,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和环境容貌等进行综合维护、修缮和整治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设立投诉电话,处理群众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事项。

 计划、财政、物价、土地、民政、卫生、环保、公安、消防、广播电视、电业、电信等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凡是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均应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管委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建,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选举的代表、住宅小区驻街办事处、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成立之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管理公司介入前期管理,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介入前期管理意向书,就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小区配套、管理用房、保修期内维修等问题做出约定。管委会成立之后,管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选定物业管理公司,并由管委会同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七条 管委会的权利及义务

 一、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利,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对本住宅小区年度管理计划和涉及管理的重大措施;

 (五)审议住宅小区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

 (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各项管理工作及服务工作的实施情况;

 (七)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委会的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根据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

 (三)协助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落实住宅小区各项管理措施;

 (四)接受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五)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六)协调住宅小区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

 (七)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八)不得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司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对住宅小区实行统一综合管理的专业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公司遵循自主经营、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第九条 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公司成立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并加大监察力度,对无资质、擅自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或组织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一律挂牌上岗,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及义务: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制定所管物业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三)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四)有权制止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聘请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六)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收费。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经营,优质服务;

 (二)执行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向管委会提交管理工作计划、重大管理措施、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

 (四)接受管委会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五)接受街道办事处对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七)设立投诉电话,处理群众对本公司工作人员的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达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者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管委会或委托方可以终止合同。

 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凡住宅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一个住宅小区必须由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小区内的单位自管房,应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在住宅小区的建设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要协助开发建设单位和质检部门共同把好工程项目质量关,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与介入前期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约定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质检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住宅交付使用后,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宜,开发建设单位不能进行维修的,可按建安价格2%的比例向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维修包干费用(该费用从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宜(结构质量事故除外)。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必须按房屋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规划设计出小区管理服务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具体位置和施工图。其建造费用由各开发建设单位按开发面积0.5%的比例分摊,在利润中支出,不得摊入房价。房屋建成后,产权属管委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公司移交下列资料(复印件):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面积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城市规划验收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合格证书;

 五、物业产权明细表。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以其收益补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负责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的内容及标准:

 一、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现象;道路平整畅通,无空鼓和塌陷,无积水和结冰;污水井、化粪池及时清掏。

 二、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草坪花坛花木繁茂,叶色正常,树冠完整,花色鲜艳,层次分明,高矮有序;花木无枯枝败叶,预防控制病虫害;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无明显人为损坏。

 三、环境卫生管理:果皮箱、袋装垃圾箱等环卫设施完备;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无随意堆放杂物现象;环境干净整洁,楼房周围无堆积物;小区内、楼房外墙及楼道内无乱贴、乱画现象;公共场地、绿地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给排水、供电、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的维修养护和环保治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具体范围为:

 一、供热部门负责小区内的供热设施设备、供热管线及住房内散热器的维修和管护。

 二、供水部门负责小区内的供水设施设备、供水管线及住户分户表阀门的维修和管护。

 三、电力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架空线路、地下埋设线路至用户分表闸上接触点的维修管护。

 四、环保部门负责小区内环境污染及噪音扰民的治理。

 五、电信、有线电视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住户内线路、设施设备的维修管护;涉及安装、改造的,须征得物业管理公司同意。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收集,并运到垃圾转运站或垃圾点。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地界与街道办事处管理地界的界定,以小区建筑物外沿为界限。对过去的旧街巷道,小区开发建设后变为小区内人行道路的,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保洁;仍是城市街路巷道的,由街道办事处管理、保洁;没有纳入物业管理的住宅,由产权单位管理,其环境保洁由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接引、损坏、拆除房屋共用及附属设施设备。

 二、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违章建筑;禁止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超重物品;禁止损坏园林设施;禁止占用、践踏绿地;禁止乱倒拉圾、乱泼污水、乱扔瓜果皮核和纸屑;禁止向下水管道弃扔杂物;禁止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禁止从事对小区环境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住宅小区内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禁止载重车进入住宅小区(通过住宅小区内的城市道路除外)。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必须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遵守业主公约,自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对无资质、擅自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有权拒交各项费用。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环境卫生、绿化等项目的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以住宅小区为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申报。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和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的文件规定,物业管理费构成:一、工资及附加费;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三、绿化管理费;四、清洁卫生费;五、保安费;六、办公费;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八、法定税费;九、利润。

 第二十八条 市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审批机关,并负责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的物业管理收费,按所在住宅小区收费标准分别加收10%和20%。

 第三十条 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收费,按所在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对房屋产权人因故未入住的空房,其物业管理费,由房屋产权人负担;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房,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

 第三十一条 凡被国家、自治区评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自批准日期的下月开始,物业管理费分别上浮20%和10%。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指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代看小孩、代送报纸、代邮信件、代灌煤气等)。费实行经营者定价,并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物业管理收费人员必须持证收费,并使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制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二十二条、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其资质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追偿。对长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三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不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管理部门不予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管委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发生纠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协调无效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四十一条 对于干扰、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旗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方案》(赤政发〔1997〕128号)中规定的按房屋使用面积收取的每平方米0.35元的管理费停止执行,

 《赤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赤政发〔1997〕18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拓展阅读:

 物业管理基本原则

 (一)权责分明原则: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

 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三)服务第一原则:

 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原则: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五)专业高效原则:

 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六)收费合理原则:

 物业管理的经费是搞好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收缴的费用要让业主和使用人能够接受并感到质价相符,物有所值。物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和开展多种经营来增加收入。

 (七)公平竞争原则:

 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该坚持招标、投标制度,委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则:

 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到法律非常广泛,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

;

还我血汗钱, 赤峰市龄泰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我们都是在龄泰建筑公司打工的农民工一年的辛苦钱迟迟不给

工资要按月足额支付。

事业单位及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条款,拖欠工资找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它会责令企业在规定时间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建议先跟老板谈,协商不成搜集相关证据,找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不行找农民工维权中心或拨打工会的职工维权热线。实在要不回来,可以找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会有律师免费帮你打官司,可能要符合经济困难的条件。不行可以向有些律师机构求助,它们每年都有免费打官司的指标。取证很重要,譬如手机录音,同事证言,劳动合同,工资单,公司花名册,工牌,出入卡,饭卡,考勤卡,工作制服,报销单据,有公司领导签字的各种单据,其他非公司员工不可能得知的所有事项。需要证据时,假装找对方谈这件事,录音取证,若能叫公司补签订一份欠条或口头协议最好。平时打电话给公司时,用手机扬声器功能,电话录音。一般不会有同事愿意作证,可以找他们假装请求其作证,然后录下对话,证据要对得上号。记住要录清楚,很多时候我们按下录音键后以为可以圆满完成录音,可却不知道因为种种原因没录到或很模糊,譬如按下录音键后没锁键盘藏在口袋后不小心触碰了其他按钮,或者由于手机藏在包里或其它隐蔽地方导致声音模糊,总之确保手机放置的位置可以清楚地录音。平时多试一下手机的录音功能,知道什么情况下录音清晰;我录过很多次音,很多时候都不清楚。

几乎每个地方都有市长热线(网上查找)地方政府网站上有市长信箱,可以向市长投诉,也可以向其他领导反映,再不行到电视台反映请求曝光。

网上几乎有所有想知道的问题的答案,平时不懂就上百度搜索。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 最低工资规定 >>

工资要按月足额支付。

企业支付工资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扣取工资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并且扣取后还不得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规定工作时间有标准工时、综合工时、不定时三种。标准工时:五天八小时;超出时间为加班,加班费周一至五1.5倍,周六日2倍,国家法定节假日3倍。综合工时:总工作时间和标准工时一样,但是可以每天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然后集中休假,加班费一律1.5倍,国家法定节假日3倍。不定时顾名思义就是工作时间不固定,但是审批很严格。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坚持自愿和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和胁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有权拒绝违反本规定的加班加点。

班后加点每次不得超过加四小时,职工每人每月加班加点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企业确因需要,职工每人每月加班加点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征得职工及企业工会同意,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职工有权在加班加点后要求补休假,或者领取加班加点工资。

企业违反规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企业向职工支付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报酬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限制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带薪年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工资保障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事业单位及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筹集;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筹集,劳动者个人不缴纳。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

(一)养老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之和的一定比例(在一定时间同调整为按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劳动者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分别计入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专户管理;

(二)工伤保险基金: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含职业中毒)事故发生频率,分别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三)失业保险基金:按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四)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另行制定。

不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为社会保险基金征集基数。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企业在管理费用人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从行政或事业费开支;劳动者在个人工资收入中扣缴。

第十四条 关闭的企业,应一次性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离退休人员、工伤残疾人员五年的生活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费。

第二十条 劳动者合理流动到其他地区,其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自劳动者提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转移手续;不能转移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储存保值,待劳动者退休养老时,再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或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一次性领回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养老手续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二)残废、患病,由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提前退休养老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工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提前退休养老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因工死亡的;

(二)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因工伤残,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

(三)其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因工伤残医疗期间的医疗费、一次性残废补偿金、残废退休金、离岗退养费。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辞退的;

(三)用人单位撤销、关闭、歇业而被辞退的;

(四)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法被除名、解雇的;

(六)其他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和丧葬费。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一次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因患病、负伤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险分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和个人专户金。

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统一管理,集中调剂使用。主要用于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时按规定开支的医疗费用。

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开支。

个人专户金从劳动者工资收入中扣缴,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用于劳动者患病就医时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专户金超支而本人又确有困难时,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医疗保险调剂金补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规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每逾一日由劳动行政部门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缴纳者,除责令立即补缴外,处以应缴社会保险基金一至三倍罚款,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赤峰市红山区住建局有大修基金系统吗

赤峰市红山区住建局有大修基金系统。

大修基金也称维修基金,各地区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都有各自的条款,但都是依据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发的从2008年2月起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而制定的细化条款。大修基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第一,用于住房与楼宇配套的共用资产或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比如共用的电梯、二次供水、中央空调、各类管线等,邮政信箱、垃圾道、消防设施等。第二,用于共用部位、即房屋承重结构部位的维修,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前提是这些问题是发生在共用部位而非某个业主的家中。比如,某位业主家中出现漏水、天花板坍塌等问题,则不属此列,不能动用大修基金。当一项维修完成后,经区房管局计算核实,按照住房面积或平摊费用,直接从业主各自的大修基金的账户中扣取。

赤峰学院好玩吗

赤峰学院属于赤峰城市观光的著名旅游去。

赤峰学院于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赤峰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赤峰教育学院、内蒙古电视大学赤峰分校三所专科层次的学校合并,同时并入赤峰卫生学校、内蒙古幼儿师范学校的部分资源组建的一所多科性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位于举世闻名的红山文化发祥地赤峰市。赤峰市是辽代政治、经济、军事的中心,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旅游资源丰富,具有独特的地域优势和厚重的人文资源优势,以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和世界地质公园之称而享誉海内外。

学院占地面积912.63亩,建筑面积21.1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3.928亿元。建有实验中心、计算机中心及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校园网等现代化的教学科研设施。图书馆藏书80.7万册,电子图书15万册,是赤峰地区最大的图书馆。馆内收藏有《四库全书》、《四部备要》、《古今图书集成》、《十通》、《大藏经》等珍贵文献。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758人,其中教授、副教授447人,返聘教授7人,外聘教授13人,自治区级以上骨干教师、享受国家级政府津贴和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奖励者13人,是一支富有朝气、勤于探索、勇于创新的师资队伍。现在籍学生13935人,其中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8549人,中师、中专在校生1341人,成人教育函授生4045人。

学院设有文学、史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医学和管理学等8大学科门类,现开设蒙古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英语、历史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生物学、化学、资源与环境管理、教育技术、体育教育、音乐、美术、社区医学、口腔医学、临床医学、中医学、护理学等21个本科专业和60多个高职高专专业。学院还设有附属中学、附属医院。轻纺职业技术学院、农牧职业技术学院挂靠赤峰学院。

学院充分利用合并学校几十年积累的丰富办学经验和红山文化及北方民族文化重要发源地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和教研条件,全力打造学科品牌,提升办学水平,以蒙古学研究中心、红山文化国际研究中心、北方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所等学术机构为龙头,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近几年组织召开的北方民族文化国际研讨会、红山文化国际研讨会、全国汉语言研究研讨会等赢得了与会国内外专家和学者们的高度赞誉,在国内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学院科研氛围浓厚,九五以来,先后承担并完成了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6项,在全国各级各类刊物上发表论文6180篇,出版专著、教材、译著等778部。仅2004年学院教职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25篇,其中权威学术刊物30篇,被SCI、EI收录和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论文7篇,出版论著、编著、译著、教材等20部。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与蒙古、韩国等国家的有关院校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办学关系。积极发展留学生和高层次学历人才的培养教育。学院每年都有计划的选派一批优秀骨干教师到德国、美国、日本、韩国、蒙古及国内重点大学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学院还聘请英籍外教授课,加强和改进了学院整体的外语教学水平。

学院的办学方向是立足当地、面向全区、辐射周边,继续承担当地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任务,同时举办人文、理工、经管、医学、农学、纺织等学科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和技能型高级专门人才,逐步把学院办成融普通高等教育、成人继续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一体的办学特色鲜明、服务地方的综合性本科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