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价格鉴证的特点有-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资格证考试有哪些
2.ISAE3402鉴证是个什么鬼?只看到招行基金和大岩资本通过了,很权威吗?
3.什么是联营合同?
资格证考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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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E3402鉴证是个什么鬼?只看到招行基金和大岩资本通过了,很权威吗?
不对吧,基金 我 怎么 就 记得只有大岩资本啊!这 家 也是今年3月份才通过吧…… 你 说的“招商”是招商证券通过了吧,很多大券商和银行也有通过的,像国泰君安和中行等等。这东西是毕马威的一个考察内控体系的国际鉴证标准,能通过的 都 说明内控体系比较严谨、服务比较牛咯
什么是联营合同?
问题1:什么是联营合同?
问题2:联营合同是什么意思?
联营合同,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对联营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联营关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松散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等;根据联营各自的行业属性,分为工工之间的生产联营、工商之间的产销联营、工业与科研部门之间的技术联营、工业与金融部门之间的投资联营等;根据联营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等。
从经济合同的管理实践看,联营合同应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3种合同,因此,对联营合同文本的分类,也应以联营合同的这种分类为标准。
法人型联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联营各方必须有共同投资,投资可以是资金、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第二,联营组织是一个自主经营的经济联合实体,具有法人资格;第三,由于联营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因此联营各方对联营组织的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型联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合伙型联营可以形成一个组织,但这个组织不是一个经济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它类似于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伙。第二,合伙型联营的各方世必须有投资,但对于联营组织的债务,联营各方不能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应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合伙型联营各方直接参与联营事务的管理,而不象法人型联营那样,联营各方的产权与联营法人的经营权相分离。
协作型联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是:
各联营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经营,各自承担财产责任。这种联营合同从其种类及特点来看,其实并不是联营合同,因为这类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没有出资,而且联营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可按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各类合同进行归类。例如:(1)主机厂与配件厂、组装厂与机件厂、加工厂与原材料厂之间,基于产品的专业化协作而形成的长期供应关系,现在往往被称为联营合同,实际是购销合同,它与一般购销合同所不是的是,存在一个“联营组织”来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已。(2)一方投入房屋、机械设备,收取固定数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和债务;另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承担风险,这种联营实际上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关系。(3)联营各方之间调剂不同物资品种、同类物资不同规格、型号的串换,实为调剂合同,可适用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4)加工企业向能源、原材料生产企业投资,后者用增产产品逐年或一次性补偿投资,实为补偿贸易,也可适用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5)一方提供商标、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收取固定数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亏损的,实际上是商标使用许可和技术转让合同。
当然,协作型联营合同也有它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的特点,即这些合同中往往包含一些有关相互协调关系、加强业务关系管理的条款,有时根据合同还要成立某种形式的协调机构。
签订联营合同的基本要求
第一,同其它经济合同的签订一样,联营合同的签订也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各方的上级主管单位也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由于联营合同同时涉及人、财、物,产、供、销各个方面,问题比较复杂,联营各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联营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互相考察,防止草率签约。
第三,联营合同的种类繁多,每种合同各具特点,当事人应根据联营合同的特点,按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对法人型联营合同和合伙型联营合同来讲,特别要注意3点:一是要处理好合同和章程的关系。这两种合同往往是合同和章程并存,章程和合同应当各有侧重,相互一致。二是要处理好意向书和正式合同的关系。目前,当事人在进行联营时,多是先签一个意向书,然后再根据意向书签订正式合同。意向书比较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实践中,某些地方政府要求联营合同必须进行公证或鉴证。这对于把好合同的签订关是有利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如果当事人各方认为有必要,也可对合同进行公证或鉴证。
联营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投资
根据合同约定,投资是当事人各方应负的基本义务之一。投资必须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为了确定盈亏分配比例,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将出资进行作价。对出资财产进行作价时,一要公平合理,二是符合国家价格政策。以劳务、技术成果权投资时,应以它们的经济效益的依据。
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出资。国家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物品,不得或者在一定范围内不得投资。投资组建新的企业时,参加联营的企业不得用应上缴的税利、折旧基金和资金占用费进行联营投资,也不得挪用国家拨给的专款进行投资。
二、盈利分配和亏损负担
联营组织实现的利润,按规定提取企业基金或公共积累后,由联营各方根据章程及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具体的分配比例,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实践中多采用以下几种分配方法:(1)按联营各方出资的作价比例进行分配;(2)按联营各方实行联营前各自的利润占联营后各方利润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3)对联营一方按照固定的数额或比例进行分配,其余部分归主体厂。
对联营企业的亏损,各方在负担比例上应当与利润的分配比例相同。在法人型联营,各方当事人承担亏损的财产数额应以投资额为限;在合伙型联营,当事人对联营组织的亏损不以投资额为限,投资额不足补偿时,应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法律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应负连带责任。
三、联营的组织形式和联营义务的履行
法人型联营,联营体必须具有法定的组织形式,由联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联营组织进行业务活动。
合伙型联营,联营体一般也应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联营方可以组建管理、协调机构或者推荐负责人,以执行联营中的有关事务并代表联营组织对外进行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各联营组织承担。如果没有管理、协调机构或负责人,那么经各方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代表联营组织进行活动。
四、违约责任
联营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否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常见的违约行为有:(1)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或比例投资;(2)擅自挪用或转让双方的投资资金或财产;(3)阻挠、妨碍联营组织的正常经营活动;(4)擅自退出联营。
和其他经济合同一样,联营合同的当事人违约时,也应承担赔偿损失或支付约定违约金的责任,其他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仍需履行。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联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与经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大体相同,即可以通过联营各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裁决或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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