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申请国家艺术基金

2.国家艺术基金申报条件

3.国家艺术基金的基金管理

4.中国艺术节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5.国家艺术基金的专家谈论

如何申请国家艺术基金

国家艺术基金价格查询-国家艺术基金网

申请国家艺术基金的方法如下:

1、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并注册账户。在网站上注册个人账户,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等待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申请;

2、选择申请类别。国家艺术基金分为多个类别,包括艺术创作、艺术评论、艺术研究、艺术教育、艺术扶贫等,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艺术特长和兴趣选择合适的申请类别;

3、准备申请材料。需要提交申请书、个人简历、作品集、推荐信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可以在网站上查看;

4、在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格。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选择相应的申请类别,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相关材料;

5、提交申请。在确认申请信息和材料无误后,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核。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随时查询申请进度和审核结果。

申请国家艺术基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个人信息、项目概述和预期效果等内容;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护照等;

3、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的实施方案、预算和时间表等;

4、艺术作品或作品集,用于展示申请人的艺术创作水平;

5、申请人艺术简历,包括个人的艺术经历、成果和荣誉等;

6、推荐信,可以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或机构出具;

7、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合作协议、场地租用证明等。

综上所述,国家艺术基金的申请条件和要求较为严格,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艺术才华和相关经验,作品质量也需要达到一定水平。

法律依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

国家艺术基金申报条件

基金申报主体面向全社会,不分国有或民营,不分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条件就可。申报程序是: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审核批准国家艺术基金年度申报指南,向全社会公布。申报单位及个人依据申请指南载明的条件与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请书,按照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进行申报。申请人条件:1.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条件还有特殊要求。2.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国家艺术基金是指什么:中国国家艺术基金,是由国家设立,旨在繁荣艺术创作、打造和推广原创精品力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推进国家艺术事业健康发展的公益性基金。 综上所述国家艺术基金申报条件是苛刻的,一定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建议按照申报条件合理申报。

法律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

国家艺术基金的基金管理

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为文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艺术基金设专家委员会,承担基金的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经批准,国家艺术基金30日成立,旨在繁荣艺术创作,培养艺术人才,打造和推广精品力作,推进艺术事业健康发展。

“国家社科基金的专家人数达到一万多名,我们将来也会建立一个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和遴选的方式,贯穿于咨询、评审和监督的全过程。”韩子勇谈起了国家艺术基金的工作模式,“国家艺术基金设立了理事会、管理中心、专家委员会。”

“审议通过的《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工作制度》《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五个制度文件是国家艺术基金开展工作的准则。”韩子勇表示,“基金将拟定《国家艺术基金年度申报指南》,不断拓展资助领域,尽快做到艺术领域和门类的全覆盖。”

赵雯认为,基金应在“阳光”下运行,要建立信息发布机制、申报受理机制、评审决策机制和签约实施机制,将基金的运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蔡武希望,国家艺术基金要尊重艺术创作生产的规律,倡导创新与包容,发扬更加广泛、更加充分的艺术民主,优化艺术发展生态,培育社会艺术土壤,推动艺术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相融合,让蕴含于广大人民和艺术工作者之中的艺术创造活力充分迸发,让越来越多的优秀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中国艺术节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艺术节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ARTS FESTIVAL FOUNDATION,缩写CAF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筹措文化艺术发展资金,支持中国艺术节及其相关项目,扶持和资助公益文化活动,推动文化创新,发展文化市场,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致力于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资金:

1、国家财政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资助;

2、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际基金组织以及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和资金募集;

3、举办义演、义展、义卖等各种活动的资金募集;

4、基金实现的投资、增值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二)专项资助:

1、资助中国艺术节及其相关活动,支持艺术节的优秀剧目的创作、排练和推广;

2、资助有示范性、民族性、经典性、国际性的文化项目,以及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

3、资助具有原创性、创新性、探索性和实验性的文化项目;

4、资助有助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扩大中国文化影响力的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

5、资助国家重点文化项目,包括支持和举办国家级国际性的大型文艺演出、文化展览、影视创作、音乐舞蹈表演以及艺术评比等;

6、资助和开展青少年国际文化艺术交流和素质教育爱心工程;

7、资助文化艺术领域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文化艺术典籍的编辑和出版;

8、根据资助者意愿,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发展专项艺术门类的有关活动。

(三)国际合作:

1、建立与国外机构、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

2、接受海内外其他基金组织的委托,处理相关文化事务,开展双向文化合作;

3、支持中国艺术节的精典剧目和优秀民族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关心和支持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并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领域内,具有相当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

(四)无任何犯罪记录者;

(五)对本基金会事业发展有特殊贡献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发展的决策权和指导权;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督导权;

(四)推荐基金会理事和工作人员;

(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基金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定资金分配与使用;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与会长审批;

⑦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补贴和专项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专利转让、各种实物等);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的增值和利息收入;

(六)基金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与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相关活动;

(二)本基金会专项资助的文化艺术项目;

(三)奖励对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

(四)本基金会日常运行和业务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国内范围,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二)国际范围,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法人组织;

(三)按捐赠者意愿、遗愿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内使用;

(四)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善后安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

国家艺术基金的专家谈论

专家谈国家艺术基金:不要办成奖金的性质

由文化部、财政部设立的国家艺术基金正式成立。据悉,国家艺术基金打破体制、系统、行业的局限,让国有、民营、单位、个人均可申报。这对于许多生存状况举步维艰的艺术门类来说,无疑是一大喜讯。

开放式的公益性基金

文化部部长、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理事长蔡武介绍,国家艺术基金定性为公益性基金,资助范围包括艺术创作生产、宣传推广、征集收藏、人才培养四个方面。基金要打破体制、系统、行业局限,保持开放性和广泛性,国有、民营、单位、个人均可申报。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主任韩子勇表示,艺术基金的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拨款,此外也接受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捐赠。

原文化部艺术司巡视员姚欣认为,成立国家艺术基金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它打破了原有的“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文化资金投入模式,体现了政府从办文化向管文化的转变。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余蔚平也表示,传统管理模式以财政直接资助和政府部门管理文化经费为基本特点,存在着文化投入分散、缺位和越位并存,资金管理链条长、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

基金制的管理模式

“基金制不新鲜,国外有,国内也有很多行之有效的同类基金,但是在艺术领域引入基金管理,确实是一个新生事物。”韩子勇说。

国家艺术基金运作组织结构为:理事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的顶层决策;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基金的组织实施,是一个执行部门;最核心权力,比如评审、监督、验收结项的权力,交给专家委员会。

“国家社科基金的专家人数达到1万多名,我们将来也会建立一个管用、够用、实用的专家库。”韩子勇说。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可行性、艺术价值、社会价值及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是否立项及资助金额的建议。初评时可能会采取借鉴其他同类基金地域回避和单位回避的原则,并双向匿名评审。通过评审项目提交基金理事会审定后公示。公示期满,通知申报主体。获资助者需与基金管理中心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

那么,专家委员会谁来监督呢?韩子勇说,专家委员会的构成包括艺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监督管理专家,还有管理中心对专家委员会的监督,以及理事会对管理中心进行监督。通过信息发布机制,社会对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同时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文化部、财政部的监督,包括审计部门的审计。

支持初始创作阶段

中国铁路文工团团长、作曲家孟卫东提出,国家艺术基金不要办成奖金的性质。“如果某个院团某个人提出一个什么项目,经过委员会讨论,这个项目真好,应该资助它办好。这个时候资金就跟上来启动,那就真正是给力了。”对此,韩子勇表示,国家艺术基金主要支持初始创作阶段的项目,对有些创作特别好的项目可以从下一步宣传推广资助。

那么,如果资助项目不成功怎么办?韩子勇认为,艺术创作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我们还要倡导包容,能够包容这种失误。”

而在未来,国家艺术基金还面临着多重挑战。如何做大基金规模?如何搞好运营,包括健全机制与保证效率?如何保证资助的广泛性和有效性?这都是国家艺术基金需要处理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