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买房政策是怎样的?哪个区限购啊?

2.滁州大王中州东升花园的产权是属于大产权还是小产权

3.江山的人物事件

合肥买房政策是怎样的?哪个区限购啊?

滁州土地拍卖2021-滁州土地出让金价格

本地人买房:

1、在市区(不含四县一市,下同)范围内,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2、市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家庭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

4、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外地人买房:

1、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2、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016年合肥住房限购政策

1、合肥市区本地人限购2套房;

2、外地人购房需要1年个税社保或纳税。最低首付30%。一次购房记录的,已结清,最低首付40%;

3、一次购房未结清首付最低50%。

4、本地人2套以上、没有纳税社保的外地人,不给买房。

5、从严控制公积金贷款,停止三套房贷款。

6、停止异地公积金贷款。

7、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8、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40%。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仍按不低于20%执行;

9、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同一买受人出售多套商品住房;

11、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扩展资料:

限购就是限制购买,规定购买的数量,是指商家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得到很好的销售业绩而采取的一系列促销手段,往往是一些特价和降价的产品,为了防止其他商业伙伴以及同行业恶意抢购所采取的一种商业手段。

基本限购令符合绝大多数家庭的居住、投资需求,与一些城市的购房入户政策也不冲突,且不会阻碍住房租赁、度假物业市场发展。 其他手段可重归市场化。

参考资料:

合肥市买房

滁州大王中州东升花园的产权是属于大产权还是小产权

一、是否为大产权房很容易判断:

1,我们所说的商品房(大产权房)是要"五证"俱全的,可以按揭,而小产权的房子不会在交易市场备案和交易的,也不可按揭贷款购买的。

2,大产权的商品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可以办理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小产权多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办理不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3,大产权房是可以办理出预售证的,而小产权房是明令禁止买卖的,更不用说没有预售证了。

4,大产权房是可以网签,在房管局做备案的,小产权不能在房管局做备案的。

5,大产权房是可以支持银行按揭贷款的,小产权房是不能做银行抵押贷款的。

二、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

三、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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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的人物事件

2014年4月11日,经中共安徽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对滁州市委书记江山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2014年7月16日,安徽省检察院对江山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开始进行初查。 2014年12月,中共安徽省纪委对滁州市原市委书记江山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江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道德。

江山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纪违法,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中共安徽省委决定并报经批准,给予江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5年7月23日,中国***安徽省委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安徽省纪委关于江山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和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会关于追认给予江山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2015年10月10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安徽省滁州市委原书记江山(正厅级)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山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上给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4月15日,经省检察院指定,由芜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滁州市委原书记江山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江山于1999年到2013年,利用担任黄山市黄山区委书记、区长,安徽省旅游局局长,滁州市市长、滁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让金返还、项目开发建设、风景区等级申报、旅游发展资金发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420万元、价值5万元购物卡以及价值8.9万元的寿山石,共计折合人民币433.9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江山的刑事责任。

记者发现,检察院指控的受贿有20笔,最少的为1万元,最大的一笔是冠景公司的林某某通过江山的亲家陈某先后两次送给江山人民币共计160万元。

庭审中,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江山辩解受贿部分“绝大多数不属实”。他承认收受4块寿山石和15万元,即受贿共计23.9万元;通过亲家受贿160万元,是在被纪委双规后才知晓;其余受贿数额不属实。承认滥用职权的事实,但辩解不构成犯罪。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指出,出示的多方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指控的江山受贿犯罪事实全部成立。江山当庭翻供,缺乏足够理由,与事实不符,也与其他证据相悖。

庭审一直持续到昨晚11:40左右才结束,没有当庭宣判。